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
主要是指党内选举产生的由党员担任的职务。这类职务一般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届中上述职务若空缺,确有必需时,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这一类党内职务,也是大多数同志所理解的“撤销党内职务”所指的党内职务。
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主要是指非经党代会选举而是由党组织任命的由党员担任的职务以及党的机关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含党组性质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成员以及党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如某省财政厅党组书记等;党委工作部门中的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等领导班子成员,如某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某市市委副秘书长等;各级党委、纪委派出的工作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如某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等;各级纪委派驻党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等,如某省纪委派驻省司法厅纪检组组长等;还包括党委办事机关中副科级以上职务,如某省省委组织部某处处长等。这一类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有时容易被忽略,这些党内职务,也属于撤销党内职务包含的党内职务范畴。
党小组长不属于党内领导职务
党政纪处分匹配
综上,党纪处分中的撤销党内职务包含的党内职务,既包括一般理解的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也包含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同时,在给予党员公职人员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时,要重点注意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的问题,同时将党内职务和政务的“职”包含内容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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