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的管辖机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指定管辖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将其所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将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应当报请省级监察委员会批准;省级监察委员会将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应当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同时,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1.管辖有争议的;2.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3.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4.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的。被指定的下级监察机关未经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批准,不得将案件再行指定管辖。发现新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以及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请示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一方面,监察机关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辖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如,省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本省内的某个市级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进行指定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定时上级监察机关要予以通盘考虑。如,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比较饱和,而下级监察机关的人员和能力又足以承担移交给其办理的监察事项,为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另一方面,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地域管辖不明的监察事项。如,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由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监察对象共同所为,可以由上级监察机关指定其中一个下级监察机关将有管辖权的监察对象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交由另一个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二是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不适宜或者不能办理某监察事项。如,为了排除干扰,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指定该监察机关将该监察事项交由其他监察机关办理,以保证监察事项能够得到正确、及时处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管辖一般综合考量办案力量、交通条件及被审查调查人自身情况等因素确定的,一旦指定不宜擅自变更,故被指定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未经指定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不得将案件再行指定管辖。如果发现新的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以及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指定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报告,由上级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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